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深入推进财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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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8 1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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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迅速启动,各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目前各项试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近日,本报记者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以及我省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等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专访了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勤和。

  记者:张厅长,从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推开,我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都很关注,请您对此次我省“营改增”试点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张勤和(以下简称张):“营改增”,具体地讲就是将原来由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针对服务业征收的,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主体税种,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这次“营改增”试点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结合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为“1+7”,我省“营改增”试点将在8月1日与全国同步推开。

  记者:为什么要搞“营改增”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张: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形成了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税、营业税主要对服务征税以及消费税对部分货物进行调节的新的流转税制度。经过10多年的运行,现行的流转税制度中,重复征税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畅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从2012年首先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记者:此次“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上是如何部署的?

  张:省上成立了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永富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及省财政厅厅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省直16个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财政厅设立了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建立了协调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和横向联动机制、“首问首接”制度、“舆论宣传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记者:我省“营改增”试点中各相关部门承担怎样的职责?

  张:我省“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对省直各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实施方案以及牵头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地税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纳税人征管信息移交,兰州海关负责进出口应税服务分析测算工作,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有关收入预算执行和入库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负责分析试点改革实施后相关产业发展、新增投资和利用外资、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经济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等情况监测分析,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负责调研并撰写主管行业(试点涉及行业)现状和改革后发展分析,省工商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注册数据,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户移交,省统计局负责试点改革意见的问卷调查和相关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改革宣传工作。

  记者:这次“营改增”试点对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张:现行增值税设17%和13%两档税率。这次“营改增”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所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

  记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有何特殊规定?

  张:试点方案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记者:试点企业抵扣进项税有何条件限定?

  张:企业抵扣进项税应取得以下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4.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记者:试点企业哪些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

  张:以下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记者:试点期间有什么过渡性政策?

  张:一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各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省、市、直管县分别负担。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三是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部分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以下10类项目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随军家属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失业人员就业发生的应税服务。

  记者:我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是什么?

  张:国家“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我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一律按照按期纳税20000元和按次纳税500元的标准执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者:“营改增”后纳入试点企业税负有何变化?

  张:从已试点省份运行情况来看,约有95%的试点企业税负是下降的,其中小微企业税负降幅最高达40%,而有约5%企业税负会有所增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纳入试点的企业范围尚不到位、试点企业管理松散,零星和临时采购、外地临时维修业务以及挂靠等现象的存在,导致无法取得全部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受企业设备更新周期的影响,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管理的逐步加强,以及企业设备的更新,这一问题将逐步得以解决。

  记者:“营改增”给原增值税纳税人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张:“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可抵扣项目增多,缴纳增值税额减少,税负将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积极影响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应税服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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